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开展“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和“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通知》文件要求,我司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本次宣传工作。
2024年5月15日,证监会集中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关于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自律组织、投保机构业务规则等10项与投资者保护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则,公布了12起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从业人员违法炒股、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投资者保护执法案件,发布了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紫晶存储先行赔付案、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摩登大道资金占用案等投资者保护10个典型案例以及12个广受投资者欢迎的投教产品,介绍了证监会2023年执法总体情况。同时,证监会系统各单位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在全国各地同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资本市场政策法规和投资知识,帮助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以下为年度十大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我司与投资者共同学习:
1、泽达易盛欺诈发行特别代表人诉讼案
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存在欺诈发行、连续多年财务造假,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强化立体化追责,对公司及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依法支持投资者追究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2023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对投资者提起的泽达易盛民事诉讼立案。2023年7月,案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2023年12月,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以诉中调解方式结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5亿元全额赔偿。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被评为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泽达易盛案充分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制度优势,集中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通过公益机构代表、专业力量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同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2、紫晶存储先行赔付案
2023年4月,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是科创板首批因财务造假而强制退市案件,影响巨大。2023年5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方中立机构接受委托担任专项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运作。先行赔付工作在三个月内高效完成,累计申报有效赔付金额约10.86亿元,占总赔付金额比例98.93%,申报有效赔付人数16986人,占总赔付人数比例97.22%。申报人数、赔付金额及投资者和解率均为历次先行赔付工作中最高,各项工作平稳完成并取得了良好工作成效。紫晶存储先行赔付案实现了行政执法和民事赔偿的有效结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法效率。通过快速赔偿投资者损失,在前端及时化解相关民事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摩登大道资金占用案
摩登大道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约2.4亿元的情形。2023年11月,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针对摩登大道资金占用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代摩登大道诉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投服中心胜诉,判令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归还上市公司占用的资金及利息,三名个人责任人对控股股东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分别在100%、70%、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对股东代位诉讼与破产清算程序的交叉法律问题以及个人责任形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创新探索,为投保机构在破产程序中提起代位诉讼实现了零的突破,依法维护了上市公司及其全部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本案有力体现了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常态化协同机制,以判例的方式切实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运作,有效纠治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乱象。
4、H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案
北京H上市公司因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受到行政处罚。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对投资者与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做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公司按测算后的金额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由于该案涉及投资者数量众多且大部分投资者调解意愿较强,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多元纠纷调解方式解决其余近600起平行案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23年2月,应北京金融法院委托,北京证监局协调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行业调解组织推动辖区首例“示范判决+专业调解”落实落地。截至2023年底,累计完成413起案件调解,投资者获赔金额2800余万元。针对证券市场同类案件存在的多方起诉、重复审理的问题,北京证监局协调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并指导辖区行业协会、北京调解工作站,北京金融法院建立“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机制,为辖区持续开展“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5、对场外股票配资平台犯罪活动全链条打击处理案
陕西证监局坚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持续深化与公安机关打防非法证券合作,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移送、性质认定、专业支持等工作,联合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成功侦破一起重大非法经营证券犯罪案件。2022年1月,陕西证监局收到投资者举报某网络平台配资线索后,第一时间启动协作机制,会同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配资平台运营主体、运营资质、运营模式进行精准“画像”,多次召开案情沟通会,明确案件侦办思路,多举措摸清作案手法、组织架构,查清涉嫌犯罪事实,并及时出具认定意见,成功打掉股票配资平台制作维护、搭建运营、代理推广、配资方等5个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1人待起诉),涉及交易金额60亿元。
6、苏大维格利用交易所互动平台误导性陈述案
2023年9月14日,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大维格)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回复投资者关于光刻机的提问时,误导投资者认为其能生产芯片光刻机,导致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江苏证监局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处罚决定,对苏大维格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该案是证监会系统查处的互动易平台信息披露违法第一案,对信息披露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突破性的解释,开创了打击上市公司利用类似互动易平台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先例,具有极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该案的查处对市场上司空见惯的利用自愿信息披露平台进行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威慑,有力维护了资本市场“三公”秩序,切实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7、*ST中捷重整中转增股本向中小股东分配案
*ST中捷因违规担保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在95140万元范围内向广州农商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计提预计负债后,净资产为-29688.22万元,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仅12171.58万元。2022年度公司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鉴于*ST中捷净资产为负以及2022年度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ST中捷股票自2023年5月4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5月,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3年12月25日,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按照持股比例向所有股东进行分配,其中向控股股东及首任实际控制人分配的股份无偿让渡以清偿违规担保债务,极大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8、当事人主动提起R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调解案
2023年,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陆续受理了3批次共121名投资者与R上市公司之间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因该上市公司于一审民事判决书作出前变更了注册地址,有关管辖法院亦相应变更,而示范判决于之后生效。为避免管辖法院变更导致的裁判结果不确定性,降低诉讼成本,双方当事人基于与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过往合作经验,共同选择向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同意参照示范判决,由R上市公司就投资者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调解金额总计280余万元。本案是首起由纠纷当事人主动提起申请启动调解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是传统意义上的“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机制的延伸,体现了调解这一纠纷多元化解方式越来越被投资者与市场主体各方所接受,调解组织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化解领域的公信力、权威性在不断提升。
9、上海维万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限额制度、超限交易案
上海维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3个产品账户、公司实控人及其亲属名下的2个自然人账户,未按规定申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违反交易所交易限额制度,采用高频交易方式在股指期货多个品种上超交易限额交易。2024年2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规对该组涉案客户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股指期货限制开仓十二个月,没收违规所得893.48万元等。本案情节严重,限制开仓时间较长、没收违规所得金额较高,切实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纪律处分结果第一时间向市场公开,并受到权威媒体转载,充分发挥典型性案件处置的惩戒警示和规则宣教效果,从交易所自律监管维度向市场彰显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有效增强投资者对金融期货市场的信心和信任。
10、C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案
近年来,深圳证监局指导辖区调解组织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C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示范判决后,结合判决所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标准,持续开展C上市公司系列案调解工作。一方面,强化行政监管、纠纷调解与法院审理的密切协作配合,明确案件转接、损失计算、专业指导等方面的具体安排;另一方面,根据当事人意愿组织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截至2023年末,累计受理C上市公司调解案件364宗,调解成功328宗并全部完成司法确认,调解成功率达90.1%,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近3000万元。其中首批案件在收案后20个工作日内即成功调解,10个工作日内快速获得司法确认裁决,取得良好社会效应。该案综合运用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等一揽子纠纷化解机制,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障投资者权利救济切实落地。
二、投资者维权渠道和手段
无救济,则无权利;无赔偿,则无保护。说到投资者保护,自然离不开最为重要的投资者维权。当投资者遭遇侵权时,可以寻求有效的维权渠道和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那么,投资者维权渠道有哪些?维权手段包括什么?让我们通过下面的几个问题了解一下吧!
1、常见的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在实践中,当投资者与另一方发生分歧或者利益冲突时,解决纷争的常见途径有:双方协商、第三方介入调解、向行政主管机关投诉、仲裁、诉讼等。相对而言,前述方式中,双方协商解决算是最温和、最友好的解决方式了,而最后一种“诉讼”,对抗性最强、双方冲突最明显,但最终解决结果也最具有强制约束力。
2、什么是协商解决?
协商是双方直接进行磋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也是各种争议解决方式中最快捷、高效和便利的方式。实践中,一般包括证券公司与客户协商、上市公司与股东协商、股东之间协商等类型。
比如,投资者A在某家券商开户,投资者签了《开户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等,双方约定了佣金比例。之后,投资者A发现,各家证券公司或者不同营业部佣金比例并不是统一的,自己和券商约定的佣金比例偏高,要求适当下调佣金比例。券商为了留住客户,结合投资者A的资金或交易量大小重新做出了调整和让步,最后双方圆满解决问题。这便是典型协商解决纠纷的办法。
3、什么是调解?
发生纠纷后,如果双方能找到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不用对薄公堂,和和气气解决问题,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第三方介入调解。其实法律上,对介入调解的第三方并没有专门限制,任何第三方(包括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作为中间人。一般情况下,证券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双方互不相识,且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能担任中间方的调解方,往往也需具备一定的证券、法律的专业背景。当下,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鼓励多元化解决证券、期货纠纷,这其中的多元化,就包括鼓励调解。目前,我国已设有多个证券纠纷调解机构,这部分内容将在“投资者维权相关机构”中专门介绍。
4、什么是投诉?
如果投资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投诉,并请求解决。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进行投诉。相关的投诉渠道、投诉方式可通过网络进行查询。投诉时,应注意了解把握发生的权益损害行为,一方面确定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另一方面也可在投诉时向有关机关详细、客观反映受损情况。
5、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方予以裁决并受该裁决约束的一种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平、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仲裁。仲裁活动与法院的审判活动类似,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同时,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又具有法院裁判结果同样的国家强制力,因此被称为最权威、最独立的民间准司法机构。
6、什么是诉讼?
上文介绍的几种纠纷解决方法,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比如调解必须双方就争议内容自行达成一致意见、仲裁要求双方事先或事后指定某家仲裁机构等。当争议双方无法通过以上方法解决矛盾时,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又不以另一方自愿为前提的法律解决办法,这就是民事诉讼,也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就是指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依靠法院裁决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诉讼的结果是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前述法律文书,均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因而诉讼被称为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我国资本市场有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群体,中小投资者的理性参与,是维护市场稳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基础。在参与市场过程中,投资者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知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清楚权益受侵害时如何维权,是增强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帮助投资者更加成熟理性参与市场的核心内容。